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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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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2〕71號,以下簡稱《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王志強參加在線訪談,就《意見》相關情況進行介紹和解讀。

          九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特別是《意見》在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精神方面有哪些體現?

          王志強:勞動人事爭議辦理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治理工作,是我國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勞動人事爭議辦理的基本程序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四種處理方式既相互獨立,又有機銜接。其中,協商和調解是更前端、更柔性化的化解方式,進一步加強爭議協商調解,有利于實現把爭議預防在萌芽、化解在源頭,打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心同德同行的事業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更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地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未來一個時期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作出重要戰略安排,提出了“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等重點任務。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勞動關系風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對于黨的二十大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在《意見》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聯合發文單位方面,我們邀請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聯合發文,指導基層相關部門在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強化爭議多元處理,建立不同類型調解工作聯動機制,加大基層預防調解組織建設力度;邀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聯合發文,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和中小微企業的服務力度,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邀請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發文,制定建立健全爭議協商協調機制和保障該機制順暢運行的政策措施,構建社會協同共治的“同心圓”。二是在文件內容方面,明確提出加強源頭治理、強化協商和解、做實多元調解、強化聯動體系,著力在主動靠前服務、構建共治格局、創新服務機制上下功夫,更有效地發揮協商調解的前端性、基礎性作用,努力實現爭議辦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加強源頭治理是勞動人事爭議辦理的治本之策?!兑庖姟吩诩訌妱趧尤耸聽幾h源頭治理方面的政策措施有哪些?用人單位在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中發揮什么作用?

          王志強:加強源頭治理是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根本途徑,是勞動人事爭議辦理的治本之策,也是防范化解勞動關系風險的關鍵所在。在爭議源頭治理中,用人單位在其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企業為例,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主要形式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廠務公開、職工董事監事、集體協商等制度。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是爭議雙方自主解決糾紛,以非訴方式最大限度將爭議化解在企業內部的方式,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勞動爭議的最好方式。

          在源頭治理方面,《意見》提出了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基層黨組織在勞動關系治理、協商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典型案例發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和意見書、調解建議書、信用承諾書等制度,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律師、法律顧問作用,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二是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健全風險監測機制,完善重大爭議風險預警機制,聚焦重要節點、重點群體,強化監測預警,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重大爭議風險臺賬,制定應對預案。三是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聯系點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完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共同加強風險隱患協同治理。

          《意見》提出強化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和解,強調協商和解主要出于哪些考慮?

          王志強:協商是勞動人事爭議辦理的法定程序。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既可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的優越性在于:解決爭議的氣氛比較平和,會促進雙方的理解;解決爭議的方式較為便捷,投入的時間、人力和物力成本較低;便于“對癥下藥”,有利于真正解決爭議;在企業內部解決糾紛,可以充分表達當事人意愿,便于協議執行。

          為此,《意見》強化了三項工作:一是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協商機制,健全溝通對話機制,完善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制度。二是協助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要求工會、企業代表組織推動、指導用人單位搭建爭議協商平臺,幫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爭議協商。三是強化和解協議履行和效力。要求工會組織主動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和解協議,推動和解協議履行、主動做好引導申請調解等工作;明確了和解協議在仲裁、訴訟活動中的效力。

          調解是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重要環節。調解工作的作用是什么?《意見》對調解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王志強:調解是勞動人事爭議辦理的重要方式。通過調解來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節約仲裁資源和訴訟成本。勞動人事爭議內容復雜,涉及大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也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調解工作,必須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調解組織網絡,配置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專業能力、會做群眾工作、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員,還需要具備足夠的服務供給。

          為此,《意見》提出了四條要求:一是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要求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以鄉鎮(街道)、工會、行業商(協)會、區域性等調解組織為支撐、調解員(信息員)為落點的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二是建設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和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要求推動在有條件的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內設調解中心和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開展協商、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建立常態化調裁、調訴對接機制。三是加強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要求基層調解組織進一步落實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四是加大調解服務供給。要求鄉鎮(街道)等調解組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化解勞動人事爭議,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積極有序參與調解。

          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辦理聯動工作體系是《意見》的一大亮點,建立聯動工作體系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王志強:近年來,國家積極推動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沉。健全各類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既能充分發揮各類調解的獨特作用,又能有機銜接、形成合力,發揮聯防聯調聯控的社會效應。同時,加強調解、仲裁、訴訟之間的有效銜接,也是完善勞動關系矛盾糾紛多元處理機制的重要內容。

          《意見》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主要從三個方面做出規定:一是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主要是在黨委政法委統籌協調下,加強人社部門與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工作溝通,強化各類調解資源整合,形成矛盾聯調、力量聯動、信息聯通的工作格局。二是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要求相關部門主動融入地方黨委、政府主導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職能優勢。三是強化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建立健全仲裁員分片聯系調解組織、調解協議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等制度。推進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依法落實支付令制度。

          《意見》強調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辦理工作服務能力,在服務能力建設方面突出哪些重點?

          王志強:提升服務能力是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辦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打通服務人民群眾“最后一公里”的關鍵環節。

          對此,《意見》特別規定:一是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協商調解能力,擴大兼職調解員來源渠道,開發調解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二是加強智慧協商調解建設。推動信息化技術與協商調解深度融合,建立數據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推進“網上辦”“掌上辦”。三是保障工作經費。要求人社部門將協商調解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地方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和財力可能,對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下一步,在貫徹落實《意見》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王志強:貫徹落實好《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兑庖姟访鞔_提出,各地要把做好協商調解工作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任務,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這項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特別是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推動相關部門細化考評標準,做好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要求人社部門發揮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中的牽頭作用,法院、司法、財政、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各有關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統籌協調,形成合力。要求省級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定期對《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來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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